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8]47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1、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3、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在公共查阅室、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及邮寄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以及司法机关的相关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 川发改价格[201 2013/2/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 沪价费[2008]11 2008/8/14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 川发改价格[201 20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