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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3]6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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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广州市范围内,属于本通告所附《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规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前款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
  二、应纳税额
  (一)船舶应纳税额见《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船舶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三、船舶的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
  2013年度船舶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8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申报纳税地点
  (一)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
  纳税人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税及其滞纳金,应到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办理。
  (二)其他船舶
  纳税人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税及其滞纳金,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上述地点具体地址见本通告所附《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2)、《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附件3)。
  五、申报纳税时需要附送的资料
  1.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不能提供船舶登记证书的,提供船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船舶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船舶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船舶核定。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新购置船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船舶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船舶信息变更申报
  (一)船舶发生转让过户的,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到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其他船舶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迁出地或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并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其他船舶纳税人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船舶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办理减免税手续
  下列船舶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船舶;
  (三)警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五)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船舶;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港口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船舶;
  (八)公共交通船舶。
  符合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在2013年度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八、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咨询。
  (二)本通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船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2.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doc
  3.广州海事局船舶车船税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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