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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8]4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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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为639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5770元/吨。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一)、(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批发价格由原实行差率管理改为实行最高批发价管理。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水平见附表(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取消清净剂加价政策。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再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5号)同时废止。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一: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附表二: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附表三: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
  福建省物价局
  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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