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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规定,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解决。检验机构需向委托企业收取检测费用的,按照补偿检测直接成本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从低制定试行检测收费标准。为此,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我省各检验机构在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中确需收取检测费用的,应按上述精神,将检测的直接成本报设区市价格、质监部门,经测算汇总后提出收费标准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执行。同时为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的收费标准制定工作,各地可进行测算,根据成本情况和委托企业承受能力,提出收费标准意见一并报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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