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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加油IC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9]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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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4日我局以(闽价服[2007]58号文件批复同意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即你公司的前身)加油IC卡试行收取工本费每卡20元,试行期两年,现该试行收费标准将于2009年2月14日到期。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和试行期间社会各界的反映,经研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价格的批复》(闽价服[2007]58号)文件自2009年2月15日零时停止执行。企业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应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再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应用户要求增加副卡或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的,可按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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