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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4]3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上海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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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管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30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审计方案和审计结果,不断提升审计质量水平。
  1、委托方式
  2014年度,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不再由我委委托。新设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国资委委托主审事务所。其余企业委托方式与上年相同。
  2、年限和资质要求
  在原工作规则资质要求的基础上,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后承担当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为连续审计年限的起始年重新计算连续审计年限。重置起始年后,连续审计年限的计算依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修订)执行。
  被审计单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其主审事务所需具备证券资格。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4年11月15日前,将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的转制批准文件、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备案后执行。
  3、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对达到审计年限的企业和主审所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企业,需按规定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我委将根据《工作规则》实施网上公告和随机选聘工作。
  董事会委托的企业和自行委托的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达到审计年限的,应按规定及时自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4年度决算审计事项和去年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内控测评报告及财务评价书。
  审计报告除标准报表外,应加强对专项审核报告的审计,专项审核报告包括列入业绩考核的事项,如视同于利润、主业利润等。
  内控测评报告的编写应依照市国资委内控测评的要求及标准开展,重点加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评价。
  财务评价书的编写应依照市国资委财务评价书的要求及标准开展,加强对财务重点监管事项的评价,如资金管理后评估、境外企业管理等。
  具体要求将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布置。
  二、报送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应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4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5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2015年4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情况说明。工作方案和说明的电子版本请发送至cwjs@shgzw.gov.cn。
  三、报告报送工作
  1、主审事务所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审核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评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集团的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
  2、企业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审核报告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决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201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均按照2013年度的《工作通知》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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