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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安监[2014]16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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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公安局、经贸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
  《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或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安全监管局 广州市工商局
  2014年11月3日
  广州市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登记报备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广东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122号)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穗府[2011]9号)等规定,制定本监管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散装汽油销售,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汽油。
  第二条 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进行散装汽油销售。
  企、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生活活动需要,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须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方可购买。
  个人因车辆行驶途中燃料耗尽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可拨打交通拯救电话,请求救援。
  第三条 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由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单位购买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散装汽油合理使用证明(注明用途、数量),个人购买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散装汽油合理使用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请。
  第四条 散装购、销汽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
  (二)提交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三)查验并登记购买人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
  (四)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容器。
  以上材料、容器须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确认批准后,方可进行购买。
  第五条 购买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天,过期需重新办理;购买证明单次出具单次使用,不得转让、出售、复制或多次重复使用。
  第六条 加油站须认真履行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公安派出所批准的购买量销售散装汽油,不得私自变更销售数量;
  (二)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盛装容器;
  (三)向购买者提供与所购汽油化学属性一致的一书一签;
  (四)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确保出入口、加油机位、收银台、油库等重点部位的监控设施符合《加油加气站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B44/T1166-2013)的安全防范要求和标准;
  (五)确定治安责任人,负责加油站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六)加油站必须安装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摄像头等软、硬件设施设备。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必须在加油站的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并留存购买现场照片,散装汽油购买销售台帐定期上报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 加油站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一)加强员工管理,杜绝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坚决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引发重大案、事件。
  (二)每个班组确定一名安全员,及时掌握购买散装汽油人员和可疑情况;对未带齐相关手续的可疑人员,应拒绝销售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三)加强经营管理,严禁向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提供汽油。
  第八条 经贸、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大散装汽油购、销监管力度。
  (一)公安派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加油站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散装汽油销售去向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油站整改。对油站上报的可疑人员及情况,应落实专人跟进核实。
  (二)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应列入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整治,并列入不诚信名单管理。
  (三)对存在向塑料桶等非专用油桶供应汽油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对因散卖汽油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经贸、工商、安监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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