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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公布2009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9]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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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09年我省籼稻谷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90元、中晚籼稻(三等)92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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