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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校在校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9-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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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报送要求继续执行高校在校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8]267号)收悉。根据我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3年来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对自愿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高校在校学生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高校在校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5]费548号)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报名考试费(含报名、笔试、机考、发证)不分等级统一核定为每生32元。
  其中,17元上缴省考委会用于命题、印卷(含制作机考软件)、改卷、发证等开支;15元留作开考的高校用于组织报名、监考等开支。收取报名考试费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报名考试费仅适用于高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任何与毕业挂钩的强制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得收费。
  三、以上收费暂定三年,执行时间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凡开考在校学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的高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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