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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1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3-23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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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9]函5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10元/人。具体为:客观题60元/人.科(三科);主观题100元/人.科(一科);上交司法部3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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