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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收费单位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8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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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对省属收费单位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在榕省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外省(市)驻榕收费单位,均为此次收费年审对象。
  二、审验时间、地点:收费审验从2008年4月14日开始至4月29日止(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地点为省财政厅六楼。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未经收费年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审验时间。
  三、审验内容:按照《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中“审验情况表”的内容。
  四、收费单位必须携带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审验报告书、收费审批文件、收费情况一览表、收入分成情况表、收入分成批准文件、《财政票据领购证》、收费票据存根(含学校代办费票据以及未使用完的票据)、单位开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函(包括截止检查日止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银行帐户个数、开户行、帐号、户名、开户依据、资金收入分成比例等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总帐与明细帐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审验工作要求:各部门和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收费年审工作,在年审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一式三份),在年审时由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收费单位的财务人员和收费经办人员根据要求携带相关材料,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验,对逾期不接受年审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六、本次收费年审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收入分成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并作为今后各单位细化预算和资金缴拨依据,若单位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收费年审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成立收费年审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审验。在收费年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
  项目标准咨询电话:87821021 87097698
  资金管理咨询电话:87097859
  票据管理咨询电话:87097108
  附件:1、省属收费单位收费审验时间安排表(略)
  2、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略)
  3、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略)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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