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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25
实施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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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实行收费管理办法的函》(闽劳社函[2009]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执行两年来的情况,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标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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