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9]1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5
实施时间: 2009-3-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要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可按规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申请退税。
  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城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入帐,但不能凭开具的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城乡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原则上应使用面额为百元版的收购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销售废旧物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国税局加强废旧物资和 赣国税函[2006] 2006/12/2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晋国税函[2004] 2004/2/1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 鲁财税[1999]8号 1999/4/1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 赣国税函[2006] 2006/7/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内国税流函[200 2005/6/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 鄂国税发[2006] 2006/8/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粤国税发[2004] 2004/7/2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 青国税函[2005] 2005/7/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粤国税发[2007] 2007/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