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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31
实施时间: 2014-1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6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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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的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文件中并未对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如何报送进行明确,为了更好的方便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规范备案资料格式,所以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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