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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绩[2014]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0-23
实施时间: 2014-10-23
失效时间: 2019-10-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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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系统。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二)科学规范。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三)公正透明。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
  (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四)指导和推动各区、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参照预算单位职责对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债务的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二)配合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并对本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目标设置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债务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预算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程序,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市审计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
  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二条 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及绩效监督结果、审计部门的绩效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和各区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洁广州建设检查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预算支出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规定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邀请民意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公众代表)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队伍。预算单位应配置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单位、各区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印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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