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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和不履行合同事项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采[2014]13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7
实施时间: 2014-1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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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一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函来电反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等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在后续处理过程中由于对政府采购程序理解不一、权责不明晰,影响采购效率。为进一步明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在处理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和合同违约事项中的程序和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情形
  1.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了两名候选中标供应商,第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应当确认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中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结果重新发布中标公告;招标文件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第二名候选中标供应商递补中标并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只推荐一名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2.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谈判或询价小组按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失败公告。
  3.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4.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保证金,会同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情况及原因等进行核实,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连同采购文件、涉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及放弃中标(成交)函等材料一并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二、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发布采购失败公告,填写《政府采购异常情况反馈表》,报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2.采购失败公告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采购,采购任务取消除外。
  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违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违约事实进行核实,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供应商单方违约证据确凿的,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诚信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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