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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08]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2-22
实施时间: 2008-2-2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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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中的支柱作用,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认识
  直辖以来,我市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7年年底,全市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近6000家,从业人员150万人。2007年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超1000亿元,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劳动力122万人,占全市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总数的20%以上,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是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增强建筑行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未来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中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指示,重庆建筑业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和新的任务要求,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明确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作为引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总纲,以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保持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行业建设和管理水平。
  目标任务:以增强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提高建筑业的质量和效益;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建筑执法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强化农民工服务和管理为重点,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充分发挥建筑业的作用;以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到2012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工业现代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行业综合水平位居西部一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建筑业年产值超过2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1―2家年产值2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3―5家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优势企业,3―5家特级企业,每年创鲁班奖2―4个。
  三、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行业发展的活力
  (一)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步伐,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时,土地出让金在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的前提下,扣除国家规定费用后,可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不足。
  国有企业改制后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在2010年前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原则上可以直接套用原企业资质,承认其过去的业绩。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后,各子公司继续保持原有资质,总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实现企业业绩、人员等资源共享。
  我市历史上形成的老集体建筑企业享受上述改制政策。
  (二)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和发展建筑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三)加快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选择部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推行总承包试点。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鼓励和引导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使我市建筑业企业逐渐形成综合型、专业型和劳务型比例合理的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中介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推进我市建筑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
  (四)加快行业市场结构调整,切实推进“走出去”战略。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加快我市建筑企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和出具投标担保函等方面支持建筑企业到市外、境外投标承包工程项目。
  (五)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大力培育发展建筑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加速形成资本、人才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扶持专业企业做精做专,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
  选择50家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税务机关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定期进行座谈服务和税收沟通。金融机构应提高骨干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六)制定重点企业奖励政策。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实现建安产值2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当年实缴税收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5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1.5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40万元;实现建安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3亿元以上的,给予经营班子奖励50万元。上述奖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
  (七)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适时推进强制使用劳务企业的政策,鼓励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组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和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库区移民政策或雇用下岗职工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支持在队伍输出较多的省市和地区设立对外建筑队伍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建立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
  (八)努力提升建筑业职工队伍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杜绝工资拖欠。全面推广“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经验和做法,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建或新建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给农民工讲授基本的生产生活知识及法律等常识,提升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九)强化对农民工的安保和管理。推行建筑业农民工“平安卡”制度,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申领“平安卡”后方可上岗作业。从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督导费,专款用于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立和农民工“平安卡”的发放。
  (十)加强劳务基地的建设。把建筑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筑劳务输出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列为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加以培育,由市建委统一命名,在政策上倾斜,优先扶持发展。市级建筑劳务基地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凡考核合格的给予“阳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重点支持。
  对列入建筑劳务基地的区县(自治县),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工信息向建筑劳务基地倾斜,外地用工单位来渝,要优先介绍到建筑劳务基地招工,并对输出型劳务基地给予“路费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一)加强科技创新,淘汰限制落后工艺和产品。以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为基础,推广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业战略。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工艺,申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工法,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形成以专业技术为优势的核心竞争力,凡获国家级工程施工工法的,企业可对直接有功人员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由企业在工资总额内列支。财政、金融部门在企业技术研发项目贷款上,应对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对纳入国家和市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前加级50%扣除。对科技自主创新成效显著,获国家级奖(不含协会、学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10万元,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前提取的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中列支。
  (二)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继续在全行业大力推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L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8000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管理素质的升级换代。积极推进企业技术管理标准化,实施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整体化安装,提高全行业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加快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企业管理和建筑生产中的运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建筑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三)着力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走出一条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抓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开发推广成熟、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和准入清出制度。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和培养管理层队伍、执业资格队伍、操作层队伍“三支队伍”,形成以高技能的技术工人为基础、以高素质专业岗位管理人员为骨干、以领先现代企业管理潮流人才为先导的人才梯次结构。
  对建筑业企业中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对我市经济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突出抓好工程质量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凡市属建筑业企业独立承包工程创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筑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为企业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核实工作。建筑企业还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工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设立风险抵押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严格审查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三)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强化主城区扬尘控制措施,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一是坚持封闭施工,特别是主城区内施工区域要全封闭隔离施工;二是对主城区进出工地的运渣车辆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防止泥土污染环境;三是最大化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建筑工地电子远程监控系统,全天候24小时有效实施对施工操作的电子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电子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社会承诺保证公告制,向社会作出遵守文明施工的承诺,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制约机制。
  六、建立对外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建立市场信用体系。通过企业诚信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及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二)全面推行工程双向担保制度。在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双向担保基础上,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允许开工建设,禁止以垫资作为中标的约束条件,并逐步建立分包工程支付担保制度。
  (三)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探索监管方式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努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建设,促进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及时发布反映社会水平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加强工程造价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培育壮大造价咨询行业。
  (五)建立和完善建筑综合执法机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组织管理,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继续加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筑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和劳务分包款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建章立制、健全账册,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实行查账征收,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建筑业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
  (三)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对现有依靠收费维持的,要逐步将其转为全额财政性拨款,逐步取消所有针对管理相对人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四)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五)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制定行业规划和目标,加强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国土、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搞好服务,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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