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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3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5
实施时间: 2009-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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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9]167号)收悉。根据我省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凡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参加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按每人每课时3元收取,初、中、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含网络培训)每年不少于42课时,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26元/人;其他工勤人员的培训(含网络培训)每年不少于24课时,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72元/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考试费标准为每人20元;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除按规定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培训费、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
  四、上述规定从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培训单位在实施培训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和培训主管部门及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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