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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投资[2014]6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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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文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我委制订了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全省经信部门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二、经信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节能审查意见,应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福建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投资[2012]8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修订)》(闽发改法规[2013]97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经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核准机关)关于    项目核准的批复
 :
  报来(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     (阐述目的、意义),同意建设     项目。
  项目单位为         。
  二、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明确至项目建设具体所在地)。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四、项目总投资为        ,其中项目资本金为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         。
  中方投资者   以   方式出资   ,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   %;外方投资者   以   方式出资   ,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    %。经营期限为    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   ,通过
  方式解决(只针对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外资增资、并购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还应写明进口设备用汇数据)。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      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等,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
  六、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应报我委(我局)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    、      (包括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委(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        (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
  1.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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