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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2]151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国际
阅读人次: 37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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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定点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和消费行为,确保统筹基金合理开支,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家庭病床办理条件。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开设家庭病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 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 严重心肺疾患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有困难者。
  5. 卧床或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
  二、参保职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定点医院经治医师提出初步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定点医院应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职工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时间需要另行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对定点医院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费实行人均床日费限额管理。人均床日费控制指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全部医疗费,暂定为50元。定点医院每月上报的家庭病床医疗费,人均床日费用在控制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拨付。
  五、人均床日费用控制指标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结算家床医疗费的总体控制指标。定点医院对家庭病床患者要坚持因病施治,不得将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患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根据患者投诉举报等情况,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定期考核,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资格。
  六、定点医院应按规定为家庭病床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严格按审批病种提供治疗,不得将与审批病种关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严禁搭车开药或串换药品。
  七、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或虽在目录范围内但以纳入统筹支付前需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与其签订《定点医院提供特许医疗服务协议书》,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全部列入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瞒报。
  八、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它区、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劳动保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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