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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4]69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1-10
实施时间: 2014-11-10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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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 试点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下属的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服务。
  二、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指定本所网站()发布港股通交易日期安排、港股通股票名单、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其他信息。市场参与人可在本所网站“沪港通专栏”查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于每月第一个周五收市后定期进行,并于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生效。股票终止上市等需要即时调入、调出的情形除外。
  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规定,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沪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在沪港通启动日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股份分拆合并的,或者申请于沪港通启动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开始进行股份分拆合并的,该公司股票在沪港通启动日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待股份分拆合并完成后,若符合相关规定,将调入港股通股票。
  六、联交所上市公司排除港股通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供股、公开配售的,本所可以不将其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或者将其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
  七、本所暂免收取本所会员因参与港股通业务产生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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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lliamxyzhang   2014年11月15日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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