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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4]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1-10
实施时间: 2014-11-10
失效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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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沪股通中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现予发布,自沪港通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 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单次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数可以超过1亿股(含)。
  第六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对股东大会议案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其中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第七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或者本所指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第八条 香港结算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本指引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沪港通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一) 本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
  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内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单形式或本所指定的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站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交易系统报单投票说明
  1.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2.在“申请编号”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若该表决议案需计入分段统计中,应在股份数之前填写持股分段区间代码,持股区段对应代码为:A<1%、1%==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在网络投票时,单笔申报票数不得超过1亿,若申报超过1亿(含)时,应拆分多笔申报。同时,除最后一笔外,之前所有分笔申报的数量必须为99,999,999,总票数为其拆分多笔票数之和。
  3.买卖方向为买入。
  4.需按照要求填写上市公司对应的股票代码。
  5.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1,2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
  若有议案组,用含两位小数的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2.02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小数点后可以到2位,即可输入2.01元和2.02元代表议案组2的第1个议案和议案组2的第2个议案。所有需表决的议题需逐一报送投票意见。
  6.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按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执行。通常情况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香港结算需要对同意、反对及弃权意见分别通过申请编号中填入投票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进行申报。
  7.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必须逐笔申报,但申报不能撤单,若未按本指引申报的,视为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除需拆分多笔投票的情形外,对同一议案同一表决意向只能申报一次,后续申报无效。
  8.完成所有单项议案表决后,应当通过议案88提交参与股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若该股份数大于单个议案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则剩余股份数计为“弃权”;若该股份数小于已表决的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份数之和,该议案按 “弃权、反对、同意”的顺序依次扣除直至股份数T止,计为投票意见。
  9.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0.对于第2条中所提的分段统计情形,香港结算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如不满足前述关系,则由上市公司确定分段统计处理方式。
  11.涉及投票意见结果统计时,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加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香港结算作为出席人计出席人数为1。
  (二)通过本所指定网站投票系统投票的操作说明
  1.香港结算需事先向本所指定的SCA中心申请投票专用EKey,并开通网站投票系统报送权限。
  2.香港结算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数据文件报送格式,使用投票专用EKey通过本所指定的网站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香港结算通过网站报送时,须合并当日所有上市公司的投票数据后一次提交,不能分次报送。
  4.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中至少须包括:公司代码、股东大会议案编号、对议案投票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及所代表股份数、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数(记为T)、分段持股区间对应的投票意见汇总及所代表股份数等数据信息。其中持股区段对应标识:A<1%、1%==5%,以及D<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E<1%且持股市值>=50万人民币,Z<5%。
  5.香港结算上传的投票数据文件须通过网站投票系统的前端检验,前端校验通过后才允许上传。主要包括:
  (1)议案编号应当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告相一致。
  (2)同一家上市公司所有普通议案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股份数总和必须等于香港结算征集到的参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份数T。
  (3)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累计议案的总票数不大于普通议案的 T×应选人数。
  (4)应当保证其所申报的区段持股值满足A+B+C=T, D+E=A,A+B=Z勾稽关系。
  (三)关于香港结算选择本所交易系统与本所指定网站系统报送作为投票通道的说明:
  1.香港结算可以选择本所交易系统或指定网站系统作为投票报送通道,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2.香港结算以本所交易系统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网站投票系统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

相关附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5]1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1-15
实施时间:2015-1-2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4-12
实施时间: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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