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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9]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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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二、适当提高部分厂网分离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 2924号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4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进一步理顺销售电价结构和分类。
  (一)调整后省电网直供区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2。
  (二)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2.0分钱,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仍维持每千瓦时2.5分钱不变。
  (三)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用电分类执行范围。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下单设“农业排灌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执行范围为“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价格中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四)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均按附件2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五)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分三年过渡到位。过渡期第一年(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商业、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见附件3。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不执行功率因素考核政策,非居民照明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过渡期第一年内商业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10年11月20日起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过渡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商业、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中均含公用事业附加1.1分钱。
  (六)继续对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将其电度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32元(含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七)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附件2所列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9分钱执行。
  (八)不再实行统一趸售电价,综合趸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提高2.97分钱。
  五、省电网对拨补长泰县厦鹭电化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优惠基数电量按照每千瓦时0.4537元与长泰县电力公司结算,长泰县电力公司按照每千瓦时0.4937元与厦鹭电化有限公司结算。厦鹭电化有限公司生产用电超过优惠基数电量部分,执行长泰县大工业电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从11月2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销售电价调整从11月20日用电量起执行,电力用户11月20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有关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名单
  2.福建省销售电价表
  3.福建省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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