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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9]4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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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盐业公司、省内各盐场(厂)、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现就我省食盐出厂(场)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食盐出厂(场)含税价格每吨提高80元,同时压缩加碘和包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各盐种的合理差比价安排,我省各盐场二级日晒盐含税出场价格每吨提高105.40元(不含税出场价格每吨提高93.27元),其它品种食盐出场(厂)价格同时提高。调整后的食盐出场(厂)价格见附件1。
  二、普通小包装食盐销售价格保持现行水平不作调整,即:加碘自然盐零售价格每包1.00元/400克; 加碘日晒盐零售价格每包0.90元/500克。批零差率仍按14%执行,计算公式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1+14%)。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小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根据调整后的食盐出场价格加相关费用核定,各品种出厂价格见附件2。
  四、省盐业公司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调拨加碘包装日晒盐的含税价格(即产区批发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执行,福州发运为635元/吨;厦门发运为623元/吨。
  五、盐业公司和食盐零售单位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其它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建省食盐出场(厂)价格表
  2. 福建省小包装食盐出厂价格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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