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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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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工作和国家发改委部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1999]费字14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收费年审,并在2010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2009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收费年审结束后,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应于5月底前将收费年审总结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还应于5月底前,通过国家发改委指定的收费统计网报送2009年本辖区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
  三、为保证收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避免重复统计,对系统内有分成的收费项目,只在直接收费的环节统计收费额,提成(或下级上缴)的金额不计入收费额。
  四、收费年审结束后,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收费单位的年审情况。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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