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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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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将供电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桂价格[2011]128号)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应计入企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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