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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公告2008年第8号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8年第8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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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55号令,以下简称“155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关总署通知要求,单耗电子备案申报程序于2008年10月15日上线运行。为确保各保税加工企业正常申报、运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单耗备案申报涉及的手册范围包括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手册号大于50000号),不包括联网监管E电子帐册和出口加工区H电子帐册。
  二、手册表头增加“单耗申报环节”必填字段,企业可选择“备案”、“出口前”、“报核前”申报单耗。新备案的手册选择“报核前”的,企业应按照155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三、手册表体料件栏增加“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字段,一般情况下填写“0”。确有需要填写比例的,企业应按照155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四、手册表体成品栏增加“单耗申报状态”必填字段,企业可选择“企业申报”或“企业未申报”。“单耗申报环节”选择“备案”的,“单耗申报状态”只能选择“企业申报”。“单耗申报状态”确定为“企业申报”后不能变更。
  五、除“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外,企业在手册成品出口报关前必须将“单耗申报状态”变更为“企业申报”,否则不能通关。
  六、“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的,企业可在手册报核时将未申报的单耗与报核数据一并申报。电子化手册仍保留报核单耗功能。
  七、2008年10月14日(含)之前已经备案的手册,系统自动进行设置,具体情况如下:
  纸质手册:“单耗申报环节”置为“出口前”;“非保税料件比例”置为“0”;“单耗申报状态”置为“企业申报”。
  电子化手册:“单耗申报环节”置为“报核前”;“非保税料件比例”置为“0”;“单耗申报状态”置为“企业未申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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