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公告2008年第7号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8年第7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08-9-28
实施时间: 2008-9-28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4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海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明确处理实名举报信访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背景意义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部门获取查办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与匿名举报相比,实名举报具有指向明确、线索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的特点,有利于提升举报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举报内容的真实可查性,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有利于畅通正常的举报渠道,有利于营造口岸良好的氛围,是今后信访举报工作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对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查核监督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二、受理机构与范围
  上海海关实名举报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监察室。
  受理范围:公民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向上海海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上海海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上海海关所属各单位、公务员及海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实名举报的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注明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应能明确被举报人的姓名、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等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根据举报材料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将视为匿名举报。
  四、受理程序及奖励
  对实名举报,我关监察部门将予优先受理并指定专人办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了解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在收到实名举报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告知举报人。经调查属实并符合条件的,由上海海关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
  五、举报途径
  实名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上海海关监察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 上海海关监察室,邮编:200002;
  举报电话:63231452 ;
  传真:63234720;
  上海海关网站网上服务大厅设立了廉政举报栏目,网址:http//shanghai.customs.gov.cn/tabid/4435/default.aspx。
  六、工作纪律
  上海海关受理机构和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在告知、联系、反馈举报人时,将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上海海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实 20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