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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试行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口岸通[200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6
实施时间: 2007-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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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实施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是上海口岸“大通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上海港口岸进口货物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监管与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发挥洋山深水港区的功能和优势,经研究,本着分阶段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自2007年2月8日起,在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试行进口集装箱提货单海关和检验检疫作业环节电子化,取消在纸质“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及“检验检疫专用章”,港区凭上海海关和上海检验检疫局的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进口集装箱货物放货手续。现将《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业务操作细则》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业务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各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下,上海口岸海运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运行系统开发工作完成了阶段性成果,2004年12月20日开始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在对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定于2007年2月8日起在上海港口岸洋山深水港区相应调整业务操作流程,并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货单电子化放行业务流程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正本提单前往船公司或船代公司换取盖有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章的纸面提货单。
  2、船代公司处理换单业务时,须及时发送电子提货单信息到“大通关”平台,船代公司发送的电子提货单信息必须准确、完整、规范。
  3、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登陆大通关数据处理平台网站页面,确认其需要申报的提货单,并补充录入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申报人提供的一些数据。
  4、“大通关”平台根据检验检疫的要求,将提货单报文、码头舱单报文以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网上确认信息整合为检验检疫舱单报文,转发给检验检疫。
  5、“大通关”平台将电子提货单信息同时发送给理货、陆管和船公司或船代公司。
  6、海关审核放行后,将放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大通关”平台将收到的海关放行信息转发给码头。
  7、检验检疫审核检验检疫舱单和报检人的申报信息后,将检验检疫放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大通关”平台收到检验检疫放行的电子信息后,转发给码头。
  8、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通关”平台发送电子理货申请,“大通关”平台转发给理货。理货比对提货单数据,审核通过后,将放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大通关”平台收到理货放行的电子信息后,转发给码头。
  9、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通关”平台发送电子拆箱运输申请,陆管审核通过后,将放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大通关”平台收到陆管的电子信息后,转发给码头。
  10、船公司或船代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放箱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大通关”平台收到船公司或船代公司放箱的电子信息后,转发给码头。
  11、客户持盖有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章及收货人章的纸面提货单到码头提货。
  12、码头将集装箱出场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
  二、特殊情况业务流程
  (一)电子提货单更改流程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或船代公司提出提货单更改要求。
  2、船代公司将电子提货单更改报文发送给“大通关”平台。
  3、“大通关”平台检查原有电子提货单是否已获检验检疫或海关放行。
  如果已放行,则转入纸面提货单流转程序。
  如果未放行,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做过网上确认,则转入纸面提货单流转程序;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还未做过网上确认,则以后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一条。
  (二)海关查验情况下电子提货单流程
  1、海关将查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
  2、“大通关”平台将海关查验信息发送到码头。客户通过相关查询系统或其他方式获得海关查验信息后,到码头办理查验手续。
  4、如果海关查验后放行,则海关发出放行信息到“大通关”平台,以后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一条。
  (三)检验检疫查验情况下的电子提货单流程
  如果检验检疫审核的结果是提货后查验,则仍然发出检验检疫放行信息到“大通关”平台。
  如果检验检疫审核的结果是提货前在港区内查验,则按以下流程操作:
  1、检验检疫将港区内查验信息发送给“大通关”平台。
  2、客户通过“大通关”平台相关查询系统或其他方式知悉检验检疫港区内查验信息后,到码头办理查验手续。
  3、如果检验检疫查验处理后同意提货,则检验检疫向“大通关”平台发送检验检疫放行信息。以后流程参照本细则第一条。
  4、如果检验检疫查验后不同意提货,则退出电子提货单业务流程,转入纸面业务程序。
  三、码头受理点放行规则
  码头受理点的放行依据是:
  1、收到盖有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以及收货人章的纸面提货单且审核界面上有提货单各环节的电子放行/放箱信息时可以放货。
  2、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凭相关单位在纸面提货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货。
  四、其他事项的说明
  1、关于提货单撤销的处理,暂按现行纸面程序办理。
  2、“大通关”平台应当确保电子提货单及相关电子单证传输路径的畅通和安全,并提供7×24小时服务。如果传输过程中,因设备、系统和通讯等原因,造成报文传输不畅,平台应负责及时解决;如不能解决,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将相关单证信息的传输转为传统纸面方式。
  3、相关企业、监管单位应确保自身发出电子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果由于业务、技术等原因,造成报文传输的不畅,应及时通知平台及其他相关各方,将相关单证信息的传输转为传统纸面的方式,同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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