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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14号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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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精神,自7月1日起,对经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进口的成品钻石实施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措施。经上报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现将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海关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附件
  上海海关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进入所外境内的成品钻石。
  第三条 经钻交所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的成品钻石按以下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一)纳税义务人应按海关规定,持发票、进口清单等相关文件向钻交所海关提前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0%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二)纳税义务人应持凭《征免税证明》、发票等相关文件向钻交所海关申请办理提前报关手续。钻交所海关接受申报后,制作纸质关封,交由纳税义务人到口岸海关办理提货或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对货物施封后,交由纳税义务人带至钻交所海关接受查验。
  (三)钻交所海关经查验无误后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及“已返还13%增值税”字样的专用章。同时,在通关系统中对已打印出的缴款书进行核注后,按照规定制发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的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退还书”)。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人应同时持凭缴款书和退还书到指定银行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对于仅持有退还书办理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手续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条 银行收到税款后,应分别在缴款书和退还书上加盖有效印章。
  第六条 钻交所海关凭盖有银行有效印章的缴款书和退还书办理放行手续。
  第七条 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钻交所并办结出口手续后,如再次进入所外境内的,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的即征即退手续,比照本规程第二、三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程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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