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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06-6-13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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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无纸通关的推广力度,方便上海关区注册企业申请办理无纸通关备案手续,自2006年7月1日起,上海关区注册企业可按以下要求办理无纸通关备案申请手续:
  一、申请企业资格
  申请办理无纸通关的企业应是已在上海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获得《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进出口自理报关企业。
  其中,《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应已通过海关年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办理作业规程
  (一)申请企业应通过上海海关网页“办事表格/税费管理”栏目(网址:http://shanghai.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5610)自行下载《无纸通关协议书》,严格按照《<无纸通关协议书>打印及填制规范》打印一式三份并认真填写。
  (二)申请企业在接受《无纸通关协议书》各项条款并填妥相关内容后,应将《无纸通关协议书》一式三份及《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并交企业主管地海关审核。
  (三)申请企业在收到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的通知后即可开展无纸通关业务。
  (四)对需安装无纸通关有关设备的,申请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无纸通关企业安装设备联系单》前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办理设备安装申请及制卡手续。
  (五)企业在各方签订《无纸通关协议书》并收到主管地海关通知后,及时留存文本。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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