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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建保[2014]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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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年度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市、县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棚户区补充调查工作,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军队移交地方企业棚户区、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补充调查范围,全面、准确掌握和填报棚户区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地要综合考虑棚户区实际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2014-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要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本次棚户区补充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列入2014-2017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视同列入《河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
  二、优化规划布局
  棚户区改造整体上要符合城市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县城建设攻坚战等工作相结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在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的保护,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城区和建筑,营造宜人和富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环境。优化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布局,鼓励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要根据项目实际制定符合市场价格的补偿安置标准。要做到公平、公正,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提高货币补偿比例。各市、县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市、县可通过共有产权等办法,妥善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安置工作。
  (二)落实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严格按要求下放管理权限,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并联审批,努力压缩时限,限时办结手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落实情况作为行政效能监督的重要内容,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监督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地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提前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理清土地、房屋权属,及时变更土地用途,办理各项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完善质量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制度,对项目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的,视其情节进行培训、约谈,依法给予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加快建立建筑施工与监理企业工程质量信用评价制度,把企业工程质量状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企业现场施工质量与企业投标信用评价得分挂钩。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查暗访相结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检测活动监管,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培育保障性工程结构优质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完善配套设施
  (一)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要求。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三)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国有企业棚户区安置住房小区向地方政府移交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严格落实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依法及时供应。细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供地政策,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棚户区改造,符合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用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就地安置住房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对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及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中央在冀企业、军队移交地方企业棚户区改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向城镇集中,以满足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和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降低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成本,并促进中小城镇建设。
  (二)强化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资金兜底责任和各项筹资要求,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府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要按规定仍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转贷各市、县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市、县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资源枯竭型城市等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债券政策,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配套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加快项目推进。
  (三)继续扩大金融合作范围。利用好开发性金融作用,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加大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省级及设区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争取对棚户区改造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用款、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对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并采取国家开发银行统贷统还模式融资的项目,各市、县政府配比的项目资本金要按时足额到位。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积极争取发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购买并持有、运营保障性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认真落实支持政策,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国有企业同等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二)对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建设且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县政府可以将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性资金、土地等以股权形式投入,但不参与管理和运营。
  (三)市、县财政可以依据现行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住房。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发行保障性住房私募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募集建设资金。
  (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相关经营性收费给予减免。
  (六)小区内配套设施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七)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规定,可以采用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八)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照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在保证小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适当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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