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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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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研究,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建制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应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相关联的联动机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利。
  三、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四、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五、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七、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开展使用缴存额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减少社会成本。
  八、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九、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积极推进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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