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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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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三、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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