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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交运[2010]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16
实施时间: 2010-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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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
  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闽港澳道路直通客运,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
  1、省际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未标明的或有变动的,在省未规定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城市营运线路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往返市区、城区线路不同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行驶里程不同的,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确定线路里程,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确定的线路里程后核定票价,以保证往返票价核定基本一致。
  3、闽港澳直通客运,属于福建、广东省境内的线路里程,按本款第1项的规定执行,港澳地区的线路里程,以港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4、因自然灾害或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改变线路的,按实际运行线路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的线路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间核定的里程计算。农村客运,按班车方式运行的,依照班车客运的方式计算里程;按公交或循环等方式运行的,按照一票制或者分段计票的方式计算。农村道路客运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按后方(站)点计算。
  2、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线路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八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九条 行包运价
  本条所称行包,包括托运人单独办理托运的行包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不包括旅客按规定重量免费随身携带的行包。
  一、行包计费重量
  托运行包和旅客随身携带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部分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携带行包按正常旅客规定执行,并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
  三、行包计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条 通过道路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分别计算。
  (一) 道路客运车辆分为客车和乘用车两类。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车型,乘用车(7座以下客车)不分车型。
  (二)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5档。
  (三)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3档。
  道路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十二条 省际班车客运核定票价,四区市从我省始发的(包括外省车辆)按我省运价及及规定计算;从外省始发的车辆按始发省相关规定执行。
  级条 省内客运班线,其线路、客车类别、等级、车型相同的,往返核定票价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购票规定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告知售票员。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米以下,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购买半票。
  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四条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率是指对不同类别、等级、车型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单价,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合理确定。
  2、旅客站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原省物委、省交通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闽交运[1998]241号)规定执行。今后如有调整,从其调整。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应当由旅客负担的车辆通行费用。每张客票的车辆通行费,按额定座位60%计摊,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代收代付。计算公式如下:
  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2座计算通行费。
  4、燃油附加费是指依照国家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旅客收取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由省价格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按照省定的油运价格联动预案规定适时下达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票价单位
  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如票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尾数进整以及最终票价均按“二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六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确定运价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对货运价格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运价,并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货物运输合同。有关计价标准、类别和规定按照《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汽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闽价[2003]服53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价格政策和相关价格,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
  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运输价格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调整范围。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价格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座席、卧铺客车,不包含闽港澳直通客运、农村客运,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二)农村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客运是指市(不含城区)、县(市)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三)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农村客运的加班车,按照农村客运价格执行。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四)定线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定线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游客为目的,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五)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游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六)闽港澳道路直通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闽港澳道路直通客运是指我省往返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班车客运。
  (七)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或调整全省道路客运运价率,制定或调整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价格,按照省客运车型运价和价格管理形式,核定辖区内道路客运票价以及农村客运车型运价和票价。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价格。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客运运价率、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制定或调整道路客运票价、农村客运车型运价和农村客运票价,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第九条 班车客运票价实行最高限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执行票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核定票价的,应当根据《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和计算办法,填写《福建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表》(附件一),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对票价实行下浮的,除政策性调整外,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变动。执行票价确需变动的,在保证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的类别、等级、车型客车的往返票价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应当提前2周分别向设区市或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二),并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时限报备和公示的,实行下浮的执行票价不得随意上调或变动。
  第十三条 省际班车客运票价的核定:设区市从我省始发的(包括外省车辆)按我省的客运车型运价计算;从外省始发的车辆按始发省相关规定执行。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类别、等级、车型客车的票价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省内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其线路、客车类型、档次、等级相同的,往返核定票价应当基本一致。往返市区、城区线路不同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行驶里程不同的,应当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后确定线路里程,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通报确定的线路里程后核定票价,以保证往返核定票价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客运实行低票价政府定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 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当油价变动达到联动方案标准时,适时启动油运联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时,可以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十九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省定最高限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照《福建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闽交运[1998]241号)的有关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今后如有调整,从其调整。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客、货运站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含车次、车型、等级、里程、起始站、终点站、发车时间、最高限价、执行票价、剩余票数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车型等级、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0-1.50米的儿童按照执行票价的50%售票。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对货运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并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
  违反本实施细则,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自行上浮票价或加成的,或低于运输成本制定执行票价的;
  (二)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福建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闽交运[1998]24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 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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