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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9
实施时间: 2014-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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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我局自2014年1月1日上线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并于11月1日起启用资料复用功能。
  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各种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只在纳税人首次提交时留存复印件,通过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将纸质涉税资料进行扫描,原件查看后退回。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业务时,在2014年11月1日后至办理业务日期间,已经提供过复印件的涉税资料,因我局采集过影像资料,纳税人只提交原件,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影像系统核对原件与影像一致性,退回原件,纳税人不再提交该原件的复印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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