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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4]15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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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情况和就业失业情况,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国家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城镇化调查对象。在国家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基础上,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各市(州),建立以市(州)为总体的城镇化抽样调查制度,增加反映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进程等情况的内容。
  (二)就业失业调查对象。在国家劳动力调查制度基础上,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各市(州),建立以市(州)为总体的就业失业抽样调查制度,反映各市(州)就业失业状况。
  二、调查内容
  (一)城镇化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住房状况和市民化质量及水平情况等内容,建立综合反映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指标体系。
  (二)就业失业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行业、工作时间、未工作时间、未工作原因等内容,建立综合反映就业失业状况的指标体系。
  三、调查方式和频率
  (一)城镇化调查方式和频率。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按国家要求,城镇化调查样本数扩大到1%以上,样本抽选要完全涵盖国家样本点,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统一抽取,以保证新样本对各市(州)和全省有较强的代表性。调查每年开展1次,2014年试点,2015年起正式实施。
  (二)就业失业调查方式和频率。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样本抽选要涵盖国家样本点,原则上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统一抽取,样本量控制在2000户左右。调查每年开展2次,2014年试点,2015年起正式实施。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有力推进,成立四川省城镇化统计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省统计局要做好调查方案设计和任务分解,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测分析。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信息,共同参加统计调查督查和年度调查重要数据审核。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到经费及时到位、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提高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相关督查工作机制,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原始数据。建立城镇化发展和就业失业监测评估体系,开展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加强监测结果应用,并在应用中不断优化监测工作。
  附件:四川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省直部门职责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四川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省直部门职责分工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变动和劳动力抽样调查,管理和发布数据;组织协调开展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督查工作;开展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考核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就业失业统计纳入全省就业规划;参与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督查工作。
  教育厅:负责及时提供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政策和信息;及时提供大学毕业生就业数据;参与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督查工作。
  公安厅:负责及时提供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等有关数据和人口政策信息;参与全省城镇化统计督查工作。
  民政厅:及时提供全省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数据和信息;参与全省城镇化统计督查工作。
  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工作经费;参与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督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提供农民工、城镇就业失业等有关数据和政策信息;参与全省城镇化和就业失业统计督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参与全省城镇化统计督查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及时提供人口出生、死亡数据和信息,配合调查出生人口方面工作;参与全省城镇化统计督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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