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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3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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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务员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10]4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是助理广告师客观题科目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每人每科85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为25元)。二是广告师客观题科目包括《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每人每科9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为30元);主观题科目《案例分析》每人每科125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为30元)。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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