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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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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的函》(闽政外函[2010]160号)收悉。鉴于办理护照费、外国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布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护照和外国签证代办费收费
  (一)护照费。因公护照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此外,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手续费。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收费标准每本由300元调整到35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外收取加急费每本40元。
  (三)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限国家机关)。
  (四)赴榕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除福州市外的其他设区市外事主管部门赴榕代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4人及以下团组,每团收费标准为300元;超过4人的团组,每增加1人,收费20元;从第21人起不再加收费用。本收费标准包括填表、赴榕代办护照、签证、领回护照、出境证明等费用。由财政部门拨款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的,不得收取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
  二、 本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代办护照签证手续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390号)同时废止。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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