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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7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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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路政及清障队伍承担,当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车)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参与吊车,吊车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三、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
  四、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的车辆放在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停车费,具体减免金额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五、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包括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路政部门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需要清障的车辆有超载的按实际载货吨位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清障费。
  六、高速公路清障单位自行实施车辆清障时,清障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权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路政人员应当事人委托联系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应督促社会救援机构按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否则,应取消服务资格。
  七、上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试行一年,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福建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商字97号)同时废止。高速公路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救援机构吊车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附件:1.高速公路清障拖车收费标准表
  2.高速公路清障吊车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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