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40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0-23
实施时间: 2011-10-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水利局、建设局:
  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供水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进展不快。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1号)提出的“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工作议程。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工作,广泛宣传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的重要性,要精心组织协调,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抓好水价改革的实施工作,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以形成推进水价改革的合力,促进水价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好几项具体工作。
  为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制定城市供水水价改革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
  尚未落实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方式改革的地方,要尽快明确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要求,2011年底前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计划,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具体部门和单位,并结合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抓好落实工作。
  (二)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上游水利工程供水合理价格水平、水资源费情况,以及城市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严格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以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必须与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相结合,否则不得调整水价。
  (三)抓紧落实城市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尽快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
  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是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的基础,而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是进行城市供水计价方式改革的前提。各地城市供水企业要抓紧落实城市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尽快实现抄表到户。
  (四)合理确定用水定额,加快城市供水计价方式改革步伐,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07),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要、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尽快合理核定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的各级水量基数,以及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以促进城市供水计价方式改革工作的开展。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要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的加价幅度政策,适当拉大价差。
  (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使用再生水。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要制定有利于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政策,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工业、洗车以及市政、环卫、城市绿化等公共设施使用再生水,以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 浙价资[2013]1号 2013/3/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引黄济青工程和胶东调水工程调引黄河水 鲁价格一发[201 2016/8/31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 洪价经字[2014] 2014/4/1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民政局 青价格[2015]36 2015/9/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 赣发改商价[201 2015/9/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水闸控制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 皖价商函[2015] 2015/7/1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7/17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65 2009/4/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莲河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价格的 鄂价环资规[201 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