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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4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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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局、平潭县物价局:
  鉴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试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试行期内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收费标准按附件中规定执行。
  二、附件中未列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项目,由受损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补)偿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受损单位或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裁定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定的赔(补)偿标准执行,评估费用由受损单位和当事人各承担50%。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已包含受损公路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公路设施的购进价格、运输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公路路政部门除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标明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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