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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4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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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含军队、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纯商业性运作的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相应资格和与其服务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四)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级单位、在榕军队、大专院校、省属国有企业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协调平衡全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水平,指导各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市级单位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在设区市价格部门指导下制定、调整县(市)级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公共体育经营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经体育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制定或调整。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建议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幅度和调整后对社会及收入的影响;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相关依据;
  (三)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建议,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或补全。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适当补偿服务成本费用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
  制定或调整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合理的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并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核定,一般应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因素。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收费形式;体育场馆、设施可实行按年、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时、按团队计费以及其它收费形式。按年、按季、按月、按团队计费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如遇收费调整,应在按年、按季、按月计费期满日后方可调整收费标准。按年、按季、按月计费的,如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原因停业休息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顺延相应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场馆、设施服务,应当根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场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交付使用后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应当对青少年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在重大体育历史事件和重要节庆日等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场馆、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服务收费。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
  收到不属于其价格管理权限范围的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转报上级有制定和调整价格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消费者、经营者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建议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初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开展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分析对消费者的影响;制定或调整收费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或调整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优惠对象、优惠时段、优惠幅度、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在收费标准获得批复后应当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改变名称、法人、经营地址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撤并、迁移、停业时,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08〕38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延长<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期的通知》(闽价服〔2009〕4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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