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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府函[2014]21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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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请审批〈贵州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请示》(黔发改呈﹝2014﹞17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由你委自行印发。
  二、《规划》实施要紧紧围绕主基调和主战略,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大力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助推“5个100工程”建设,为全省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发挥积极作用。
  三、你委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发展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发展导向和重点任务,切实加强指导,建立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协调发展、开放合作的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相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各地落实《规划》中明确的任务给予积极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撑。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等,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五、你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修订《规划》,要及时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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