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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4]16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19
实施时间: 2014-9-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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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2014年7月6日,中央第一巡视组向我省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省属国有企业、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重大工程项目违规操作损失巨大、存在腐败隐患,并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整改意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按照中央第一巡视组的要求,将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作为整改落实的关键措施,对已出台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查找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漏洞,缺什么补什么,哪个环节薄弱强化哪个环节,新建和修订了一系列制度,并在“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和相关责任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
  2014年8月15日、8月28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92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的实施意见》、《省直部门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省属工业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各部门、各省属企业要把严格执行上述办法和意见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整改中央第一巡视组发现问题结合起来,堵塞管理漏洞,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要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入手,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坚持改革创新,按照“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管理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行政区内矿业秩序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关要求,协同负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管理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构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工信、公安、环保、林业、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靠实部门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采矿活动。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等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将案情、处理结果、督办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对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有关的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业权年检工作。对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以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情况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年检是否合格的依据。矿业权年检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延续、转让等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等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登记发证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期满前告知制度。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1年的,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负责受理矿业权年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矿业权人办理延续和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其勘查区、矿区范围内的矿业秩序,发现他人在自己矿区内勘查或采矿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每半年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开采情况及露天开采采剥工程平面图,地下开采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用于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委托有地质勘查和测绘资质的单位进入涉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矿山进行实地勘测。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实地勘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委托他人,不得对外泄露有关勘测信息及成果。勘测工作结束后,应向委托人提交客观真实的勘测报告及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勘测报告及相关证据,审查矿山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采取配合措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照、资料供其查验、复制的;
  (二)拒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者提供虚假说明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或提交虚假井上井下对照图或者采剥工程平面图的;
  (四)拒绝、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进入矿山现场实地勘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矿业权人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查处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公安、司法等部门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破坏价值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或延续等涉及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价款”)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委托
  第五条 涉及应向国家缴纳两权价款的矿业权评估,由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 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项目委托评估招标公告。将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审查确定备选评估机构。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发布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确定经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并将评估机构名单以及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予以公告。
  (三)确定评估机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由委托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
  承担省级矿业权评估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办理。
  第八条 委托单位与承担评估的机构应当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第九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被选定评估机构2年内不得在本省承担评估项目。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时委托人应当向承担评估的机构提供完整的评估资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评估范围委托文件;
  (二)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矿业权评估史;
  (五)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审的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还应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费及评估报告的审查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按谁委托谁出资的原则,由委托人支付;
  (二)评估报告审查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
  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送审稿及备案申请函。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及备案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评估时召开评审会对涉及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会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会审专家组由矿业权评估、地质、采(选)矿或矿业经济方面的3-5位专家组成,从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确定,并指定专家组长。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专家会审形成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评估报告及书面修改说明一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通过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按照程序将评估报告包括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评估项目底价保密的,不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填写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责任表,逐级审核后向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第四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评估资质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组成、资质及人员概况);
  (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证书(验证件原件并交复印件);
  (三)评估师评估工作业绩简介;
  (四)评估机构通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资格年检的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评估机构执业行为:
  (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二)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必须由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组成有能力承担所委托评估项目评估要求的评估小组。
  (三)评估师应参与市场调查、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和报告编制等评估全过程。严禁评估师在未参加评估工作过程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四)评估报告技术审查会必须由负责该项目的评估师进行汇报,接受专家询问,解答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
  (五)评估机构应将本年度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资格年检的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评估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应自取得项目评估任务并到现场开展评估活动起一个月内,持矿业权评估资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项目现场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评估机构考核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的同时,应一并组织对每个评估机构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报告进行评定,经综合评定后向各评估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并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二)评估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执业工作总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容包括上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项目的数量及评估质量、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相关委托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必须提出矿业权转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一)矿业权出售给其他法人;
  (二)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三)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
  (四)矿业权企业被收购、兼并、上市、重组改制;
  (五)因矿业权赠与、交换,矿业权人发生变更的。
  第五条 矿业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或不批准转让:
  (一)探矿权、采矿权已超过有效期的,或因面积缩减无法延续或保留期满的探矿权;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
  (三)矿业权有争议且有法律纠纷尚未裁决的;
  (四)矿业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业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合作或转让。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与省政府签订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战略框架协议的企业进行合作勘查的探矿权,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八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九条 矿业权人不得以承包经营方式转让矿业权。
  第十条 严格限制探矿权分割转让,禁止采矿权分割转让。转让探矿权部分勘查区域,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分立登记后,再申请转让。
  第十一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 探矿权转让条件和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探矿权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煤炭资源探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申请或受让探矿权相应勘查阶段勘查资金的70%;
  (二)受让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
  第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产探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受让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条件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煤炭资源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50%;
  (二)开采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煤矿,地质、采矿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名,且地质、采矿类技术人员中至少各有3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
  (三)开采储量规模小型的煤矿,地质、采矿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名,且地质、采矿类技术人员中至少各有1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 金属矿产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二)开采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金属矿产,地质、采矿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名,且地质、采矿类技术人员中至少各有3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
  (三)开采储量规模小型的金属矿产,地质、采矿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名,且地质、采矿类技术人员中至少各有1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非金属矿产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70%;
  (二)开采非金属矿产,地质、采矿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名。
  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矿业权的,由申请人向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矿业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由转让申请人委托省公共资源局进行公示鉴证。公示无异议的,转让双方现场签署《矿业权转让合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出具《矿业权转让鉴证书》。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人取得《甘肃省矿业权转让鉴证书》后,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探矿权转让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自设立以来历年探矿权使用费缴费证明;
  (4)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无资源量可不提交);
  (5)探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提供);
  (6)探矿权转让合同;
  (7)矿业权转让鉴证书;
  (8)受让人资金、设备、人员等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9)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及勘查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10)勘查项目投入明细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及单位公章)。
  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的,需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历年勘查投资预算安排意见。
  (二)采矿权转让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3)矿业权转让鉴证书;
  (4)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采矿权价款确认资料;
  (8)矿山储量核实、审查及备案材料;
  (9)上一年度销售纳税及完税证明;
  (10)受让人资金、设备、人员等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合同自矿业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持批准转让通知书于60日内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的转让申请自行失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擅自将矿业权承包转给他人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转让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该转让事项无效,批准文件撤销,并按非法转让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转让矿业权的,未经批准进行合作合资的,对转让人按非法转让查处,对受让人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属地勘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转让申请资料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防止矿产资源勘查转让审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矿业权转让,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定由省级审批的或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强化投资控制,防止擅自变更设计和超概算、超支出问题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包括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标投标,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和质量。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六条 为确保科学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原则上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或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等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事项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或者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法定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文物保护选址审查意见等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中标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处理好工程技术与投资的关系,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必须按照“打足收紧”的原则编制投资估算、概算,不得漏项甩项、故意编小估算和概算,待项目批准后再要求调整概算,形成“钓鱼工程”.
  项目建设规模要科学、合理确定,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第十七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评审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估算、概算评审的咨询机构要按照有关工程造价标准和规范规定审核项目投资,对估算、概算文件中多计的投资予以核减,对漏计少计的投资要予以核增,实事求是出具评审报告,为审批部门提供真实、客观的决策参考。
  为保证评审过程公正、客观,重大项目评审所需经费由审批机关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评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控制投资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同步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意见》(甘发改投资[2014〕394号),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权限、办结时限和办理程序,加强协同监管,规范项目审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实行合同管理。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须按项目管理程序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强制划分标段的,视为肢解工程。
  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报批。事先未报告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按规定报原概算批准部门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批部门应当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论是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加强的监管,不允许坚决防止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行为的发生。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三十条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咨询机构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评价。对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先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批准概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甘政发[2011〕54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规定,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在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并暂停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重大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建立各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体系,及时对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或故意规避招标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大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咨询机构在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审批部门可暂停向其委托咨询评审项目。造成损失较大的,可追究该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对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体系记录,将具有以下情形的违规主体纳入“黑名单”,2年内限制其在本省范围内承担重大项目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任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项目重大损失的;
  (二)监理单位疏于监管,致使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咨询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误导审批决策的;
  (五)违反招投标法规政策,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超概算支出10%以上且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的、未经审批变更建设规模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资金。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对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仍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了规范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意义
  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是完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质量的有效手段,是预防腐败,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全省工业和能源企业、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的重要意义,着力预防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行为,切实规范招投标工作,有效促进资源配置市场化和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工业和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扎实有序做好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工作
  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一)严格依法进场交易制度。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的规定,实行目录管理,严格进场交易。凡属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他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和创新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方式,省属大型企业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服务信息系统连接并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地域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在统一场所设施、规则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设立分市场。
  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项目拟进入的交易平台等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招投标项目检查时,应将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场交易作为重点环节;审计部门将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场交易作为企业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进场交易的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则主导原则。凡与招投标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设置;凡与招投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凡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投标申请、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等),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三)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专家库建设规定,建立工业和能源评标专家库,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进场交易的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各方主体不得干预评标专家正常的评标活动。
  (四)积极探索和推进电子招投标。研究制定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相关规则,加快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软件系统的研发和运行,建立省市两级交易平台资源共享和远程异地评标。
  三、切实加强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行业监管工作
  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信部门对工业和信息产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对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对所涉及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仍由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监管。招标前,重点监管招标方式核准、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交易场所、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招标过程中,重点监管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活动。招标结束后,重点做好履约检查、投诉举报受理、违纪违法问题核查和行政处罚等。
  制定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目录,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对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制度。对于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而不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及时有效地解决全省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
  建立健全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体系。进一步健全工业和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诚信记录信息采集发布等制度,实现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信息互认共享、成果运用。
  关于建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
  和诚信记录平台的实施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分、联建、共享”的原则,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作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子平台,专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诚信信息的基本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机制,实现全省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共享。
  一、工作目标
  2014年12月底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建设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为省直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设立“信息和诚信记录共享专栏”,统一公开项目交易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和诚信记录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省直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本行业诚信奖罚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使不良行为信息全公开、全覆盖,基本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三)省市两级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扩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覆盖面,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平台构成与功能
  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由基本信息、诚信记录、信息发布三个子项构成。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招标人、中介机构和投标人相关信息。
  1.基本档案。主要包括工商注册信息和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避免出现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参与投标,防止企业围标串标。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注册和认证来获取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投标人和代理机构需要在系统中提交企业法人、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信息,便于系统从法院、检察院的企业行贿记录中检索相关信息,防止有违法行为的人重新开办企业参与投标,提高其违法成本。
  2.资质和业绩。投标人和代理机构的各类资质和业绩。通过核验原件后,电子版的资质信息即可在有效期内应用于招投标活动,无需在投标文件中重复提交,减轻投标人编制标书的负担,也可以防止发生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事件发生。投标人业绩直接从交易平台的中标情况中获取,无需投标人提供。
  3.项目技术管理人员。投标人需要在系统中提交企业的项目经理、造价师、建造师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信息,这些信息通过核验原件后即可在有效期内应用于招投标活动,防止发生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事件发生。
  4.其他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
  (二)诚信记录。主要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等各方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1.履约信息。记录中标人合同履约市场行为信息。
  2.违规信息。记录各方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约信息。
  3.处罚信息。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生效后将在其有效期内对被处罚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产生直接影响。
  4.违法信息。通过数据接口来获取投标人、代理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的违法犯罪记录,防止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5.黑名单。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系统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和评标活动。
  6.奖励信息。记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代理机构的奖励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三)信息发布。
  1.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进场项目交易信息,并且根据行业分类向相关企业推送匹配的交易信息,切实做到交易信息的全面公开。
  2.交易结果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所有的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信用信息。汇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交易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各单位均可在此查阅相关单位的诚信记录。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研发、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负责链接和开通为省直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设立的“信息和诚信记录共享专栏”;负责与市州交易平台设立信息共享专栏;负责加强对平台的维护,保证运行安全。
  (二)建立和推进诚信记录信息的互认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各交易主体的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制定本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各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行业、地区间诚信记录信息互认与应用机制;与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银行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
  (三)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新维护。上述省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本行业招标人(采购人)、评标专家、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方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设立的“省直相关部门信息和诚信记录共享专栏”发布诚信记录、行政处罚、履约等信息,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查处、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于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便于行业、地区间诚信记录信息互认与应用。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采集和发布省级交易平台进场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对交易项目中介机构、投标人、中标人基本信息进行公开,链接发布市州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发布相关行业诚信记录信息,积极推进行业之间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并及时做好各类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建成后,按照统一模式建设市州平台,实现省市两级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共享。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逐步实现与法院、检察院、工商、质检、人社、银行等单位信息系统的对接,以获取投标人的社会信用信息,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四、建设进度安排
  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建设总体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制定印发《关于建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方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二)近期目标(2014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
  1.省级平台建设阶段。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研发和测试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系统;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和印发诚信记录信息和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制定建立“黑名单”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2.省级平台启动和运行阶段。启动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三)远期目标(止2015年年底)。
  1.市州平台建设阶段。全面完成市州平台建设工作,实现省市两级纵向链接。
  2.完善和拓延阶段。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完善与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五、经费保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建设维护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评估和拨付。
  省直部门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13号)要求,推进省直部门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通过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指导监管等方式,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以及其他部门管理的文化、金融、公共服务等经营性国有资产。2017年前,政府其他部门对其管理的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脱钩。改制脱钩的、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新组建的国有企业,都要纳入国资监管范围,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实现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更大平台重组整合和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改制脱钩工作要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国资监管,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职能部门重点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政策实施监管全覆盖。
  (二)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的原则。省直管理企业的部门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逐户研究制定深化改革和改制脱钩的实施方案。对于特殊行业和部门需要委托监管的企业,要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监管规则”的要求,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直管理企业的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范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落实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中落实稳定责任,确保改制脱钩工作顺利进行和改制脱钩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实施范围
  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参股企业的股权,均纳入改制脱钩工作范围。省直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也纳入改制脱钩范围。
  四、改制脱钩方式
  根据省直部门管理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改制脱钩。
  (一)直接脱钩。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资产状况较好,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整合潜力,生产经营正常,产权关系、用工关系、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企业债权债务清晰,无拖欠职工社保及其他劳动债权等条件的经营性国有企业,改革脱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移交省政府国资委监管。
  (二)改制后脱钩。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虽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但改革改制任务没有完成,企业产权关系、用工关系、职工社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企业存在不稳定隐患,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导完成改制并妥善安置职工后,根据改制后企业性质,将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报省政府同意后划转移交省政府国资委监管。
  (三)改制后退出国有序列。对于企业资产状况差,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没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导制定并完成改制工作,改制后重组为民营企业,妥善安置职工,有序退出国有序列。
  (四)关闭注销退出市场。对于资不抵债、长期停业歇业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导制定破产关闭注销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依法做好破产关闭清算注销工作,企业退出市场。
  (五)委托监管。对部分特定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委托监管。
  五、工作步骤
  省直部门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要在2017年前全部完成,具体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调查核实(2014年9月20日-10月10日)
  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管理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劳动关系等情况。
  (二)制定方案(2014年10月11日-10月31日)
  省直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负责指导管理企业制定改制脱钩实施方案。
  没有管理企业的省直部门向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国资委)零报告。
  (三)方案上报审批(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改制脱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修改完善,经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组织实施(2015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省直部门负责按照省政府审核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具备直接移交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国资委签署移交监管协议。需要进行改制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改制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保持企业稳定。改制后根据企业性质,对国有股权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国资委签定划转移交监管协议。
  对特定领域需要委托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签定委托监管协议。
  (五)总结验收(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
  省直部门对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直部门管理企业改制脱钩工作的总体协调、统筹推动、督促落实工作。省政府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协调落实等工作。省财政、人社、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脱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直管理企业部门作为改制脱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所管理企业改制脱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制脱钩工作任务。
  (三)严格落实政策。省直管理企业的部门要按照全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动员视频会议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规范制定改革改制方案,落实改革改制政策。
  (四)维护社会稳定。改制脱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省直管理企业的部门要切实负起维稳责任,在改制脱钩工作中,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有序推进改制脱钩工作。
  甘肃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设备和房屋)、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由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下同)管理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三)由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四)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五)由省直各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六)新组建企业的国有资产;
  (七)金融类国有资产;
  (八)公共服务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九)特殊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促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监管机构与政府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推进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
  (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履行出资人权利,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自主生产经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国家所有、政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运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执行统一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统一的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和监管规则的全覆盖。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统一对全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负责完成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的改制脱钩工作,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促进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调整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做好省直各单位与所属企业改制脱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行机制;
  (三)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外派内设”相结合的监事会监督制度;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工资总体水平和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管理;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组织、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对竞争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省政府国资委进行直接监管。
  (一)对有一定净资产和市场潜力的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划转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监管;
  (二)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制成企业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划转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监管;
  (三)逐步将金融类、文化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监管;
  (四)国家出资新组建的企业,直接由省政府国资委监管。
  第十二条 对部分特定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行业管理部门在统一规则下实施监管。省政府国资委与受委托监管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委托的具体事项、双方职责义务、委托的时限等,其中:
  (一)对暂不适宜集中统一监管的部分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采取委托监管方式进行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直接监管范围,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部分特殊领域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授权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依规负责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资产报表和统计资料等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应避免出现漏统或重复统计。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确定资产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生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和清算,以及与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办企业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
  第十七条 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工作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落实改制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价款管理等程序,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应依法界定;尚无规可循、涉及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本着有利于推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予以界定或调处。
  第二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登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向企业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外派财务总监)应当依法参与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应当纳入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派往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就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保值增值向省政府负责,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并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坚决制止和纠正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全省各市州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进行指导监督。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省属工业企业调整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的意见
  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是省属工业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主攻方向和重要途径。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13号),现就促进省属工业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产业发展现状
  “十二五”以来,省属工业企业围绕转变发展方式,突出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和管理升级,着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质量效益型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一)企业重组整合力度加大。通过政策性关闭破产,一批长期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退出国有经济序列,转入民营经济发展;通过引入中信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中材集团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战略投资者,一批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持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围绕延伸产业链,金川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集团”)重组了甘肃稀土集团,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集团”)重组了甘肃东兴铝业,企业户数减少,产业集中度提高;通过加快省属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步伐,股权结构明显优化。
  (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加快。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发展,金川公司等企业技术装备全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了主流程、主系统的自动化;持续推进精益制造,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高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比重明显提高,酒钢集团等企业产品品种、规格进一步丰富,新增400MPa带肋钢筋、高纯无氧铜带、稀土磁性材料等一批高附加值产品;着力延伸产业链条,打造多元产业格局,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电股份”)初步实现了由单机向成套供应转变,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永新”)积极发展中成药产业,药业产值已占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快速发展,金川公司电池和电池材料、高纯金属、有色金属盐类以及粉体材料初具规模;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集团”)紫外光辐照交联电缆、热核聚变试验堆CI管状超导电缆的绞缆、强磁体超导缆绞缆等已批量生产;新能源和新能源装备制造初具规模,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风电装机近800MW、光伏发电装机20MW,兰电股份2MW新型液力耦合变矩电励磁同步发电机组已陆续安装红沙岗495MW试验风场,金川公司太阳能选择性吸收膜、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等产品已形成一定规模。
  (四)产业聚集发展趋势明显。金川公司、酒钢集团、白银集团等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化分工、产业链延伸、新产品开发,带动和吸引关联性较强的企业聚集,初步形成了金昌有色金属新材料、嘉峪关不锈钢和特色铝合金、白银有色金属新材料等产业集群。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等在兰州市区的工业企业积极实施“出城入园”战略,协作配套、突出整机制造和系统集成的装备制造产业园即将建成投产。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加快实施天水电工电器产业园项目,大力发展智能电网设备、新能源设备、高速轨道交通设备,全面提升电工电器产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五)产业布局国际化程度提高。通过抢抓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机遇,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省属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等生产要素的能力明显增强。金川公司成功收购南非梅特瑞斯,控股思威铂业,墨西哥巴霍拉齐铜矿按计划推进;白银集团成功收购南非第一黄金,相对控股斯班一公司,已成为全球第八大黄金生产商;兰石集团石油钻采设备巩固中东传统市场,成功进入土库曼斯坦等中西亚国家;长城电工协同北方公司等企业,电工电器产品已成功打入欧洲、非洲市场。
  但制约省属企业转型升级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发展主要依靠扩大规模、增加投入等外延性扩张模式,投入产出效率低,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大;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链条短,许多产品处于价值链低端;产业布局还不尽合理,多数企业资源依赖性强,面临的环境制约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低,科技创新尚未成为引领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主攻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企业发展向内生增长、集约高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转型,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调整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新增国有资本80%以上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外向型经济等领域。支持国有资本向优势高效企业倾斜、向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引导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资本运营效率低下的企业逐步退出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在全省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2.企业产权和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主业集中度和户均占有国有资本显著提升,国有经济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2017年前全部完成公司股份制改革,投资主体和产权实现多元化。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不断完善。低效、无效资产有序剥离退出。到2020年,国有经济中混合所有制比重达到60%左右。
  3.产业结构升级取得实质性突破。传统优势产业换挡升级成效显著,先进产能比重明显提高,淘汰落后产能取得积极进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规模显著扩大,率先突破并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逐步成为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重大突破,大部分企业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产品及产品结构进一步合理、高效。传统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幅提高,新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明显增强,高新产品比例显著增大,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占据产业链高端比重增大。企业主导产品生产普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质量保持国内领先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品牌建设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5.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要素投入、规模扩张向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企业竞争力增强,价值创造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提高,资产运行效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大幅提升,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明显提高。力争2020年10户左右企业进入中国企业500强。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
  1.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已经形成较大资产存量和较强竞争能力的传统优势产业,巩固已有优势,不断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升装备水平和技术工艺条件。加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与制造技术的融合力度,推动精益生产、敏捷制造、虚拟制造等先进生产方式的应用,提高先进产能比重。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不断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高端拓展和延伸。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兼并重组、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市场竞争力。
  2.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依靠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推进基础原材料与新材料一体化发展,提升新材料产业规模和整体竞争能力,促进材料向器件发展,形成上下游产品配套协调的新材料产业体系;利用风光资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突出整机制造和系统集成,在大型装备、电工电器设备制造等领域突破并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
  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历史机遇,组建混合所有制、具有国际视野的物流集团。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大宗工业原材料物流通道和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加快服务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深度应用与发展。加快发展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支持省属企业从提供设备向提供设计、实施、项目控制、设施维护和管理运营和技术服务等一体化服务转变。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特色优势产业融合和互动发展。
  (二)调整产品结构
  1.优化产品结构。以延长支柱产品和优势产品、完善循环经济链条环节为重点,以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不断拓展和延伸主导产品产业链,提高新产品产值率,增强在产品设计、性能、质量上的核心竞争力。大力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实现产品全面创新升级,丰富产品功能,提升产品性能。推进精益制造,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高端产品和最终消费产品的比重。强化产品战略意识,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选择适合的产品策略,不断优化产品组合,提高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2.提升产品质量。全面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将保障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从依赖产品低价竞争优势向依靠质量升级和品种优化的质量效益竞争优势转变。大力应用先进设计技术,全面提升产品设计水平。改造技术装备,提高重大装备质量一致性、稳定性。完善检验监测手段,突出全过程控制。加快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升级,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强化质量保障责任,结合行业特点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和全供应链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监管,建立企业质量诚信体系。
  3.加强品牌建设。把品牌战略作为最高竞争战略,渗透到企业运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品牌战略导向机制和流程,围绕品牌战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品牌建设与业务发展的协同。把自主创新作为培育品牌的内核,把品牌价值作为衡量创新成效的重要标准。抓住标准、设计、集成、服务等关键环节,强化技术攻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到2020年末,力争形成5户品牌战略明晰、品牌管理体系健全、品牌建设成果显著的企业;新增20个以上产品优质、服务上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新增10个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四、调整方向
  (一)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聚集发展。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循环经济示范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和兰州新区建设,立足已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空间布局,着力打造八大产业集群,提高规模效益和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带动力、影响力,实现共同发展。
  1.金昌新材料产业集群。以金川公司为依托,整合甘肃稀土集团公司,通过加快老矿区技术改造、贫矿开发和尾矿资源利用,不断提高资源能源保障力度。通过改造提升铜镍钴生产加工能力,发展铜镍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形成镍铜钴压延产品精深加工、粉体材料、动力电池材料及金属盐类、氯碱化工、高纯金属产业链,做大做强有色金属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和新型化工新材料。
  2.嘉峪关煤电化冶材产业集群。依托酒钢集团,加大疆煤开发和引入,加快构建光风电和火电协调发展的局域网。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抓好大型工程、轨道交通、新能源产业和家电行业等领域用高性能钢材、不锈钢和硬质合金的研发生产,加快发展高性能铝合金、新型钛合金和高附加值铁合金等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建设,形成高效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3.白银有色金属新材料集群。以白银集团为主,强化资源保障,抓好铜铝铅锌有色金属新材料关键技术的研发,发展多元合金材料及贵金属制品、核聚变绞缆等有色金属深加工和延伸产品。
  4.平凉能源化工产业集群。依靠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发挥煤炭资源优势,发展煤电化、煤电冶一体化产业链,建设煤化工示范项目和新型高载能项目,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
  5.白银煤基产业集群。依托靖远煤业集团公司,在整合刘化集团公司的基础上,引入银光股份,做大做强煤化工产业链。依托靖煤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吸收其他电源企业股份,大力发展煤电冶材产业链,加快白银资源枯竭城市产业转型升级。
  6.兰州连海煤基产业集群。深入推进窑煤集团煤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强化与区域发电、用电企业的深层次战略合作,积极实施窑街矿区2×350MW低热值燃料发电、连海经济区局域电网项目,实现煤电冶产业集群化发展。
  7.兰州新区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以兰石集团为依托,整合兰驼集团公司,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提高石油钻采、炼化、催化裂化、大型加氢反应器等重点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提升价值创造水平。以兰电股份为主导,大力引进国外风机制造先进技术,吸收创新,重点开发陆地和海上高端风机,形成适应各种风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系列风机技术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
  8.天水电工电气产业集群。以长城电工为主,通过对外合作和整合天水地区相关电工电器企业,发展高低压开关设备、电器元件、电气传动控制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母线槽、变压器等电工电器产品,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配套制造金属件、塑料件、标准件、包装材料和模具,提升产品协作配套能力,打造高、中、低压电工电器产业集群。
  (二)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链条,推进传统优势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提高发展质量。围绕国家重要有色金属新材料基地建设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依靠产业基础,重点推进有色金属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新型铝合金材料及深加工、稀贵金属及深加工、动力电池材料、不锈钢、大型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链建设。
  1.金川公司镍钴铜产业链。以镍钴初级产品为基础,做大做强镍钴盐类精细化工、镍钴铜合金材料、镍钴铜粉体材料等产业,重点发展高性能镍及镍基合金、钴基合金、纳米镍及镍铜钴粉体材料、镍铜钴金属盐化工材料、高精度铜板带、电解铜箔、新型高性能冷凝管、电工专用铜杆、铜基多元合金材料等产品。扩大高纯金属产能,实现高纯铜、高纯镍、高纯钴产业化生产。
  2.金川公司稀土功能材料产业链。加快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贮氢材料、动力电池、稀土催化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以稀土化合物产业为基础,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实现由稀土分离产品生产向稀土应用、功能材料生产的转变,不断拓展稀土产业在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空间。
  3.金川公司稀贵金属产业链。按粗银-硝酸银-银粉-导电银浆的思路发展银产业,瞄准国际国内发展前沿,开发粒度形貌可控的球形银粉、片状银粉、银包铜粉等银基功能材料,开发建设细银(氧化银)粉、厚膜银浆系列产品。积极开发应用于石油、化学、医药、环保等领域的铂族金属催化剂,重点发展电镀用钯盐金盐、医药行业催化剂以及医药中间体等。
  4.金川公司动力电池材料产业链。加快动力电池高性能基础材料制备、电池和电池组装技术研究,重点发展超细钴粉、氧化亚镍、四氧化三钴、镍钴锰三元素前驱体、球形氢氧化镍以及锂电池用碳负极、电解液材料和隔膜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等电池材料产业,大力研制发展二次电池产品,建设混合动力汽车用镍氢、锂离子动力电池基地,联合发展混合动力汽车。
  5.酒钢集团不锈钢产业链。加快不锈钢产业的上下游协调合作,加大技术攻关,积极发展不锈钢板、管、丝和异型材等产品,形成从原材料生产、冶炼、轧制、制造到最终产品销售的完整不锈钢产业链。
  6.酒钢集团新型铝合金材料产业链。推进新型能源与铝产业融合,构建风场、风电、电解铝和铝加工产业链,着力引入先进技术,开发生产高性能铝板带、铝箔项、铝挤压材、铝杆等;研发生产高性能铸造铝合金和变形铝合金材料以及超高强高韧性铝合金管材;生产汽车铝合金轮毂、散热器、保险杠等产品。
  7.酒钢集团煤化工产业链。以煤炭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通过对原煤低温干馏处理,产生的可燃气体可用于冶金生产,改质煤用于电厂发电、高炉喷吹、烧结及铁合金,沥青焦用于电解铝阳极炭块生产,促进钢铁、电解铝、电力等产业之间耦合发展,提高各产业产品附加值,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8.白银集团贵金属产业链。在加快南非第一黄金资源开发的基础上,推进斯班一等周边贵金属资源整合及加工,“十三五”中期将黄金产能提高到70吨,白银产能提高到500吨,成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生产制造加工企业。
  9.白银集团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链。大力研发铜铝铅锌有色金属新材料的关键技术,重点开发高纯无氧铜带材、精密铜管、高温超导电缆、特种电缆等有色金属深加工和延伸产品,加快建设1万吨/年高精度电子铜带、1万吨/年0#无氧铜、飞机用全系列铝合金棒材,从传统加工企业向先进的现代制造企业转变。
  10.兰石集团大型装备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大型石油钻采和炼化设备、大型加氢反应器和核电板式换热器等高等级压力容器。加强核电装备研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核电装备配套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精密复合和大型智能化装备,提高重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11.兰电股份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在引进国外风电技术的基础上,构建新产品试制平台,重点开发2MW及以上高端陆地和海上风机,开发满足西部高海拔、防风沙的新型风电机组,力争形成能适应各种风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系列风机技术开发能力。提高发电机、塔筒、大功率风电齿轮箱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
  12.长城电工电工电器产业链。以高中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低压电器元件、自动化装置及清洁能源装置为重点,以现代制造服务业为依托,向智能化、信息化、高参数方向延伸,提升产品附加值;向智能电网、新能源、轨道交通、节能环保等新兴领域延伸,拓宽市场领域;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开展电气系统集成服务、输配电工程总承包业务、物流配送业务、电器商贸业务。
  13.西北永新精细化工和中药材加工产业链。突出精细化工主业,围绕涂料产业链,上游向环保涂料原料、下游向涂装一体化产业延伸。推动环保功能型溶剂、水性树脂、环境友好型涂料等产品的合作研发,进入新能源化工领域。依托我省丰富的中药材资源,提升和完善中药材加工和提取工艺,增加中药材产业链不同阶段产品品种,走规模化、效益化的路子,创造陇药精品。
  14.窑煤集团煤炭资源高效开采和煤系共伴生资源、工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结合甘肃窑街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大力实施煤炭资源的高效绿色开采,突出以煤为基,以煤系共伴生资源、矿山历史堆存废弃物资源和工业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为主导,依托油页岩炼油、矿井低浓度瓦斯与炼化尾气发电、窑街矿区低热值燃料发电、水泥粉磨站生产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等项目为载体,构建集团公司煤基循环经济发展新格局,促进企业发展模式逐步由单一的煤炭开采向煤、电、化、冶、材煤基循环经济多元化结构转变和延伸,积极推动以煤炭资源的绿色开采和综合利用为先导,多种产业闭合发展的循环经济“窑街煤电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15.靖煤集团煤化工产业链。利用白银工业基础好,煤炭资源较丰富,煤质适应洁净煤气化工艺要求等优势,加快建设刘化白银工业园煤化工项目,先行考虑40万吨煤制合成氨综合利用项目,实现部分生产原料由天然气改为煤,优先解决白银工业园硝酸和硝基复合肥装置的合成氨原料供应问题,后期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延长产品链条的精细煤化工项目筹划和建设,稳步推进煤化工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6.华煤集团煤电化产业链。全面促进6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达产达标,加快建设20万吨聚丙烯科技示范项目,积极推动聚丙烯下游产品开发,进一步延伸煤化工产业链,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大力推进难采煤地下导控气化生产煤基天然气开发项目,发展难采煤气化产业,抓紧开展先导性试验和小型产业示范项目建设,最终实现华亭矿区近59亿吨的“三下”压煤、矿井开采后遗弃的非主采煤等资源的洁净安全开采,着力发展煤电产业链。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统领作用,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进入“十二五”以来,省政府出台了多个专项规划,明确了工业升级、技术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特殊区域发展等方面的方向、方式和推进措施,省属工业企业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滚动发展规划,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提供了路线图。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专项规划和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用发展规划引领投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保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把兼并重组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鼓励省属工业企业之间、省属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沿产业链、价值链调整重组,以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高端布局,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优化国有资本在有关行业、区域、产业和企业间的分布,实现国有资本在更大范围内的布局。
  (三)加快项目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项目带动行动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341”项目工程部署,以项目调优结构,以项目提高竞争力。突出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传统产业中先进产能的比重,促进传统产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突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在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产业发展上取得新进展。突出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围绕向西开放战略、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增强省属工业企业转方式调结构能力。突出产业聚集,推动兰州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和天水电工电器产业园建设,提高规模效益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产业结构层级。把技术改造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打造转型升级版的主要途径,突出市场导向,采用数字化技术,对现有工艺、关键部件和装置进行全面改造,提升先进产能比重。加快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共性使能技术与制造技术的融合,淘汰落后技术和装备,积极运用智能制造技术、智能制造装备,从根本上提高产品功能、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行绿色制造,采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加强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及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五)突出创新驱动,支撑和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主导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整合内外部科技资源,大力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开放式技术创新体系。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有色冶金等资源型企业研发投入达到主营收入的3%,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投入达到主营收入的5%,将研发投入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继续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并制定相应措施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制定知识产权实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企业技术标准工作运作模式和机制,为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工业企业收购研发机构和创新资源、服务业企业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考核。
  (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借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更大胆地运用市场机制引进有实力的各类投资主体组成利益共同体,做大经济总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在资源开发、精深加工、特色优势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省属企业转型升级的投资项目,吸引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投资。着力引进有利于企业裂变式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材料、新能源和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设立一批控股或参股公司,带动产业聚集,培育企业新的增长点。
  (七)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产业结构调整能力。发挥银行投资主渠道作用,加强银企、银政合作,加大对省属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支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参与资本运作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成立财务公司,直接对外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融合发展水平。优先支持重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用短期外债、内保外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八)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对标体系,比照国内外标杆企业,制定改进措施,认真推动落实。全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对企业战略、顾客和市场、人力资源、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机制。完善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压缩管理层级,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推动信息技术手段与科学管理相融合,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促进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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