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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4]9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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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加快推动文化大省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大力发展我省对外文化贸易,提升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在兰州、敦煌等地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集聚区,使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得以扭转,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占比大幅提高,我省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扶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科学制定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评价体系,推动我省更多文化企业和产品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培育对外文化贸易优势行业。深入挖掘和整理文化资源,鼓励文化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加快发展创意设计、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扶持艺术编创、创意设计、外文翻译、影视配音、市场推广、产品营销等体现核心内容、附加值较高的对外文化贸易新兴行业。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为基础,鼓励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对产品和服务符合国际市场需求,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园区、基地,授予“甘肃省文化出口园区”、“甘肃省文化出口基地”称号,结合其结构调整实际贡献和宣传推广、完善功能等情况给予政策扶持。加大对文化旅游产品的推介力度,形成我省独特的旅游线路和品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
  (三)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充分利用国际文化产业大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交流平台,加大对外文化贸易推介力度,重点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出口交易。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知名展会和对接洽谈活动,对重点文化产品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广告、宣传、产品论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参展等费用给予扶持。鼓励文化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采用共同投入、收益分账、保底分成等形式,在境外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不断巩固和拓展文化市场。扶持我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服务,生产制作以外需为导向的文化产品。支持我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甘版图书、数字报纸境外发行,鼓励在境外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和报刊版面、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加强文化企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发,提高重点文化领域重点文化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文化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开发对外文化贸易品牌产品。支持文化企业深入挖掘我省特色文化资源,运用高新技术,开发国外受众易于接受的文化产品,提升我省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和质量。集中力量打造《读者》等知名文化品牌系列产品,丰富对外文化贸易市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要求,对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三)强化金融保障。认真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建立针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融资的信用评级制度,完善文化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全面推动文化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开发适合我省文化贸易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特色产品,优先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交易平台,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根据我省文化出口实际,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对外文化贸易企业积极投保文化产业保险。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企业出口信用体系,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出口风险。尽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
  (五)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境内文化企业出国(境)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完善文化出口收汇管理,加快企业出口收汇资金结算速度,改进出口收汇核销方式,简化出口核销手续,为文化企业出口收汇开辟“绿色通道”.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责任单位: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海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省对外文化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引导文化企业经营者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文化产品品牌和专利。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提供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盗版等方面的服务,确保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支持对外文化贸易中介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对外文化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咨询和营销业务,为文化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人才和服务支撑。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注册成立文化贸易协会,研究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整合资金、人才和资源,组团发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四)健全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加强全省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构建完整有效的文化贸易统计分析体系,逐步形成科学、统一、全面、客观的统计调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不断提高对外文化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外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文化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及文化出口收汇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全省文化贸易发展态势和特点,为有效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工作提供参考。结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修订完善文化产业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文化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省属高校加强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国际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借助省属高校及科研院所对外交流的平台,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交流,选派文化产业国际运作和文化创意专业人才赴国外学习,提高策划设计、市场拓展、成本管控等方面的能力。各级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通过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辅导班,提高对外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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