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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4]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30
实施时间: 2014-10-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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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煤炭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一)加快小煤矿退出。一是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是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三是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四是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五是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六是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准入门槛。一是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二是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扩大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煤炭产能监管。对煤矿企业存在“三超”作业的,按重大隐患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四)加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清理整顿。要对重点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快推进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待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公布实施,立即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
  (六)严格执行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进口优质煤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进口煤炭环保项目的检验监管。加强进口煤炭总量、结构和趋势的宏观调控,通过监测分析和准确判断,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七)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现有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力度。利用好国家对生产矿井补充勘探政策,摸清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省国资委、省工业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要清醒认识煤炭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以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生产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煤矿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吉林活动中,建立和完善煤矿“六大系统”,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逐步推广矿井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本区域煤炭行业产能、产量统计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煤矿安全监管局)
  五、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十二)进一步规范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完成清产核资、资本注入,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销售,对弄虚作假的兼并重组企业,一律实施关闭。自愿退出的煤矿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经治理验收合格后)返还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吉煤集团对所属资源枯竭、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煤矿企业实施破产关闭。(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要加快推进吉煤集团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社保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要指导吉煤集团进行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由以生产煤炭为主的单一经营方式向煤炭生产经营、非银行金融、非煤产业等多元化经营方向转变;由生产煤炭能源向转化清洁能源方向转变;由国有独资向股份制方向转变。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责任、目标,及时调整完善对吉煤集团的考核机制。(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替代产业,实施塌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城市转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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