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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5-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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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9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大连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大连市市本级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大连市财政局对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坚持依法考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备案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持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申请登记备案,获得市财政局出具的准予资格备案通知书后,方可从事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申请从事工程招标的,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本地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个人简历;
  (四)在大连市辖区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制作审核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代理机构从事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备案之前六个月或者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是指专职人员按要求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通过考核或者考试后取得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七)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各项规定的承诺书;
  (八)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提交资料均须经申请单位审核确认,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但有关事项发生变化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参加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并且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资格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备案,出具准予资格备案通知书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格备案,并说明理由:
  1.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2.申请登记备案阶段被投诉或者举报,纪检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调查的;
  3.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八条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六)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相关内部机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应当明确,并落实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
  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采购文件内部编制审核制度,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中项目负责人和内审人职责。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代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四)熟悉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五)通过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负责人考试、考核;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备案后一年内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将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是监管部门扣分考核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化采购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提高电子化采购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培训考试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
  日常学习活动由代理机构自行组织,代理机构应保存日常学习活动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实行考试制度。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业务培训考试,业务培训考试范围包括:国家、省、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实务等。
  专职人员须完成业务培训课程和学时,考试合格的,颁发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在政府采购培训证书上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职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对专职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学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第五章 日常考核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是市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具体采购项目活动情况进行的考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按规定给予扣分,并及时通知被扣分的代理机构。扣分程序可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根据代理机构代理具体项目的情况以扣分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项目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扣2分。
  (二)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2-4分。
  1.500万元以上项目未按规定提交市场调查报告的;
  2.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
  3.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但要求的业绩或案例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不相适应的;
  4.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的;
  5.分包明显不合理,将不同性质、类别且关联度不高的标的或者品目纳入一个包中进行采购的;无正当理由,将同类货物分为多包进行采购的;
  6.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
  7.采用或者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且具有排斥性,或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的;
  8.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制造商等;
  9.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10.未经批准,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采购进口产品的;
  11.公开招标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
  12.公开招标中未载明投标人须知或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其他方式采购中,未载明供应商须知、谈判程序的;
  13.公开招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的,评分的标准未载明或含糊不清的,评分因素的设定与项目明显不匹配、不合理的;
  14.未按规定对中小企业,国家鼓励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列明加分条款及说明的;
  15.定标或成交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16.采购公告的内容、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
  17.编制采购文件出现明显错误、遗漏、表述不规范、逻辑混乱的;
  18.采购公告发布后,因工作疏忽,需要修改的;
  19.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采购文件的;
  20.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的。
  (三)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15分。
  1.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经监管部门提出仍未修改的;
  2.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导致供应商提出举报、质疑或投诉的;
  3.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严重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的采购文件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3.澄清或修改的采购文件未报监管部门备案的。
  (五)专家抽取申请表填写不全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扣2分;未及时抽取专家的,扣3分;评审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扣5分。
  (六)组织评标、谈判、询价、论证、询标等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2-4分。
  1.已预定的场所因故取消,未办理撤销手续的;
  2.无故推迟开标、谈判时间的;
  3.在工作区未着工作装或未佩戴本单位工作牌的;
  4.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区的;
  5.在工作区吸烟的;
  6.指派非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事宜,或者在开评标(谈判)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7.服务态度恶劣,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政府采购有关人员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询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
  9.评标开始后,不及时联系未到达的评审专家的;
  10.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11.在评标室以外区域讨论评标事宜,规避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12.在评审过程中限制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时间,可能影响评审质量的;
  13.对供应商在工作区的活动组织不当的;
  14.废标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
  15.设备、物品使用完毕未复原归位的;
  16.对样品展示组织不善、造成现场混乱,或评标结束后未组织有关单位撤离样品的;
  17.项目评审结束后未对评审专家进行书面评价的;
  18.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评审现场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未进行制止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八)评审现场通过暗示方式影响公正评审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通过发表不正当言论、干扰专家评审等方式影响公正评审的,扣10分。
  (九)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十)报送评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评标(谈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评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备案的;
  2.评审报告中存在明显文字错误、文字不清晰、内容不全或编制不规范等情况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不完整的。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写有错误的,扣3分。
  (十二)在政府采购系统录入信息不完整、存在错误的,扣3分。
  (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应发布的信息的,扣3分。
  (十四)代理机构伪造评审专家签字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十五)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的,扣3分;违反规定向评审专家以外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的,扣3分。
  (十六)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扣3分;未按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扣4分。
  (十七)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中标(成交)公告的,扣2分。
  (十八)投标保证金收取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及时返还保证金的,扣3分。
  (十九)收到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到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经审查不合格的,以收到修改后合同的日期为起算日),扣2分;所提交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不符或合同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二十)代理机构未按要求保管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二十一)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二十二)拒绝监管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二十三)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二十四)代理机构不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扣3分;对统计报送工作造成影响的,扣5分。
  (二十五)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与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扣10分。
  第六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将组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考试。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分数为“专职人员人数分”和“考试平均成绩分”两项之和。
  第二十三条 “专职人员人数分”按代理机构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人数为基数计算,计分标准为每人3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平均成绩分”按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考试中取得的平均分数计算,考试满分100分。市财政局每年将从各家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职人员参加考试,考试平均分数即为代理机构的“考试平均成绩分”。平均成绩低于60分的,代理机构的“考试平均成绩分”计0分。
  第七章 考核加分、统计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年度内每完成一个采购项目给予加分,其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加0.2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加0.4分,公开招标项目加0.6分,3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项目加0.8分。同一个项目重新采购的,按一个项目计算。项目完成时间以发出中标(成交)公告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规范管理、专家征集及其他政府采购有关业务中有突出成绩或创新,获得市财政局通报表彰的,可给予10-20分加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年度内日常考核扣分减去代理项目数量加分后的分数达到50分的,市财政局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向代理机构发出《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整改期为1-2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代理市本级新的政府采购项目。整改结束后,代理机构可填报《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代理新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整改的代理机构在年度内日常考核扣分减去代理项目数量加分后的分数再次达到50分的,整改期为2-4个月,第三次达到50分的,整改期为4-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上一年度考核总得分乘以10%计入下一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总得分=上一年度考核总得分的10%+专职人员考核得分+代理项目数量加分+表彰加分-日常考核扣分总数。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考核得分将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即时公布,并按考核总得分进行排名。考核排名将作为采购人选用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三至六个月,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按本办法予以扣分处罚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代理机构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9﹞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2、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
  3、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4、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申请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3: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doc    
附件4: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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