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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3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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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2]64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12]279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2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10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15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笔试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共卫生专业每人次21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次10元),中医专业每人次212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次12元),口腔专业每人次2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次1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专业每人次120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对于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四、上述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今后国家有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9〕232号)同时废止。
  五、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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