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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叉年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51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3
实施时间: 2012-1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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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力度,提高收费年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和《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费〔2009〕162号)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动省内交叉年审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交叉年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此次交叉年审试点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相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选择宁德、莆田、泉州、三明进行设区市交叉年审试点,范围确定为教育(仅限公办的本科院校)、质监、检验检疫、海关等设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4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派出3人(可从县区抽调1-2人),组成跨区审验组,采用循环交叉的方式进行年审。具体按以下分工进行:宁德审验组负责审验莆田;莆田审验组负责审验泉州;泉州审验组负责审验三明;三明审验组负责审验宁德。
  二、年审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2668号文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为了统一工作标准,提高工作质量,试点地区要按以下程序开展交叉年审试点工作:
  (一)成立联合审验工作组。跨区审验组和被审验的设区市协商组成联合审验工作组,由跨区审验组一名科(处)级干部带队,全面负责联合审验工作组的审验工作;被审验的设区市要派出1-2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召开座谈会。座谈会在被审验的设区市进行。一是被审验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全面介绍本辖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二是跨区审验组和被审验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交流年审工作情况;三是商议确定本次交叉年审具体工作方案。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三)对审验单位进行动员部署。根据本通知规定的交叉年审范围,对教育、质监、检验检疫和海关等设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到全覆盖,年审工作正式开始前,由被审验的设区市对收费单位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四)深入收费单位审验。深入收费单位时,应听取收费单位情况介绍、审验各种收费票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察看收费单位公示现场、小组讨论复审、与收费单位交流等。我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将选择部分设区市的相关单位直接抽查审验。
  (五)反馈意见。审验结束后,联合审验工作组按照统一要求对交叉年审的收费问题汇总,先向省物价局汇报初步审验情况后,再向被审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反馈审验检查结果并听取意见。最终将审验检查情况和被审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文字总结材料上报省物价局。
  四、时间安排
  交叉年审工作在2013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开展工作的时间由跨区审验组和被审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请4个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联合审验工作组成员名单、开展交叉年审座谈会的具体时间报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五、有关要求
  (一)创造有利条件。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交叉年审在完善收费政策,加强收费政策执行监管力度、促进提升收费工作水平方面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开展工作。试点的设区市要加强对人、财、物各方面的支持,选派年审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审验工作组,周密部署和安排年审方案,确保交叉年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入开展工作。联合审验工作组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审验方案,明确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保证审验工作的深入、细致和透彻,为今后指导全省交叉年审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有效经验。三是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全面分析和总结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在4月底前将审验检查总结上报省物价局。
  (三)加大宣传和整改力度。在交叉年审正式开始时,各地要对交叉年审的意义、重点、组织方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宣传,召开年审动员会。交叉年审结束后,我局将视情况对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年审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各地要布置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切实纠正乱收费行为。同时,各地在年审工作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听取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对国家、省制定的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国家、省完善收费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六、其他事项
  (一)没有承担跨区交叉年审试点工作任务的设区市选择本辖区二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展交叉年审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自行制定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除交叉年审已审的内容外,其他内容(项目、资金、票据等)和收费单位的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确保在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含县、市、区)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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